备案号:54304-2017
备案日期:2017-04-06
备案公告: 2017年第6号(总第210号)
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连山大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55号公告批准保护的连山大米。
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食品有限公司、清远市质量管理协会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科技和农业局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示范农场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
朱博文、罗庆联、何业兴、黄雄、李楠、邹石桥、黄志文、陈嗣建、李启标、黄家全、庄友然。